期待立法院儘速審議通過「農田水利法」全國十四個水利會長 支持改制

   農田水利會即將改制為公務機關,立法院亦預定6月下旬召開臨時會處理「農田水利法草案」,農田水利會聯合會長徐元棟表示,期盼農委會藉由改制建立永續的農田水利事業,惟改制應首重農民權益的保障、原有員工權益的維持及各農田水利會原有資產續用於當地農田水利事業,如此即可讓全國農業能夠永續發展,並且在這些前提之下,於107年1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時,農田水利會直選第四屆會長亦皆接受並同意延長任期2年4個月。

   農田水利會原即係以秉承政府推動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服務農民是各農田水利會最重要的使命,目前僅有31萬公頃適宜糧食生產農地位於農田水利會服務範圍,透過改制,可逐漸讓尚有之37萬公頃的農地享有灌溉服務。再者,目前農田水利會公權力不足,致灌溉水質受污染無法即時防治,且過去農田水利會土地遭非法占用情況十分嚴重,如今農委會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得直接以公權力加以開罰,並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質及農產品安全,以服務更多農民。

   又未來與農民密切接觸之工作站及水利小組等基層組織均將維持,繼續辦理農田水利業務,服務農民。另由農田水利署各分署組成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提供處理農民建議與用水協調等服務。在完善基層組織設計與農民參與下,灌溉服務可更切合農民實際用水需求,服務農民灌溉更為確實。會員用水權益不受影響,反而能讓更多農民受益,且輸水路更新改善工程所需龐大經費,皆由政府概括承受可使會員權益受到更大保障。

   依農委會陳主委說明,倘農田水利法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將成立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署下設17個分署。該法規定原水利會人員將適用原人事管理規則,採雙軌雙流方式,確保原有員工職等、陞遷等工作權益不受影響。

另立法院於本(5)月6日舉開「農田水利法草案」公聽會,學者即提出在國家與社會二元化之體系下,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為「國家延長之手臂」,其財產雖非在國有財產法體系內管理,但仍應視為公有財產,所以農田水利會財產屬公有財產之一環,並無沒收資產問題,且改制後,農委會將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並依原17個農田水利會體制下設17個分基金,分別承受17個農田水利會之資產,其資產之處分及孳生之所得,皆屬各分基金,不相互流用,且不受國產法之限制,其財產處分所得仍留存基金不需繳庫。再者,改制後,公務機關若有需使用基金土地,亦須辦理有償撥用,並且明定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撥補基金,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上,無絕無侵佔農民資產之嫌。

   期待「農田水利法」(草案)能盡速立法通過,相信政府會以具體的行動,落實水利會改革,透過組織改造、擴大灌區服務,進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以提高農民所得,共創確保農民權益及農田水利事業永續經營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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